资助教育

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奖学金评选、发放工作,促进高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每年的资助人数及标准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的名额指标及标准核定。各系(部)名额按照相应年度可参评学生人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文化课学习成绩优异,一年内连续两次获得学校一等(含)以上奖学金,在校级及以上级别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含)以上者,创业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养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的学生必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各系(部)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和辅导员教师等参加的评审小组,系(部)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在上级部门要求时限内评审完毕。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班级和系(部)申请,经由班级、系(部)、学校评选产生,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优秀学生每学年均可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二)各系(部)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平时表现和综合考评,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推荐学生名单集中进行校、系两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以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推荐名单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工作部或系(部)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应对推荐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三)公示结束后,由学生本人正式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交学校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学生工作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和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监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各系(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对于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未按规定评审、推荐的系(部),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系(部)核减或取消该项奖助名额。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条奖励额度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学习期间综合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有突出事迹者,可破格申报。

(七)申请的学生必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

(二)系(部)将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对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四)经公示,学校最终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第五条发放

教育厅审核后,在拨款到位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并记入学生的档案。学校财务处和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监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补充说明

(一)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助学金。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助学金切实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支出。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可按适当比例享受。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5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每笔助学金分两次发放。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五)家庭特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系(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各系(部)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以系(部)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 学生处对各系(部)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评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八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助学金的初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困难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学习或品行不符合本助学金的要求;

(二)家庭经济状况与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除追回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校将据实考虑取消困难生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在受惠社会的同时,应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别人以帮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四、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调动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本专科生实行奖学金制度条例》及《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校奖学金的种类及资金来源

第一条 学校奖学金分为:入学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等。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来源: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事业性经费收入中支出,按照每年应收学费4-6%提取。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评审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初审、学生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复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入学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五条 学校为招收优秀高中毕业生,特设置新生入学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入学奖学金的条件、奖学金金额与等级及发放办法,根据每年高考的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定。

第四章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七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凡在我校连续学习满一年(含)以上的在校学生,达到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密切配合辅导员的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违规违纪现象,学年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平均分达90分(含)以上者;

(三)积极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文化活动,善于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有创新意识;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全学年考试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含)以上;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奋踏实,任劳任怨,在创建优良校风、学风中成绩突出;

(七)切实履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义务,无不良诚信记录者;

(八)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得者一般应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九条 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获奖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12%。(特等奖学金除外)

1.凡学年成绩平均分达95分以上者(含95分),均可获得特等学业奖学金,特等学业奖学金2000元;

2.一等奖学金1200元,学业成绩为学生总数的前2%;

3.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业成绩为学生总数的前4%;

4.三等奖学金600元,学业成绩为学生总数的前6%。

第十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按程序评审后,于学年初开学典礼时宣布并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受到学校或系(部)处分者;

(二)考试不及格未能修满学年学分者;

(三)本学年有一门课程考试(含考查)成绩不合格者或缺考者;

(四)获得奖学金后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出,立即终止奖学金发放,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取消下一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五、中专部学生资助政策

第一条学校中专部学生资助由学校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中专部具体实施。

第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中专学生资助政策和标准为在籍学生协助申报学费补助、生活费补贴等。

第三条 中专部各类资助要与学校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县扶贫办等政府部门对接,全额争取各类资助,以确保中专生应享尽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