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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病愈,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各系(部)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先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凭缴费收据注册。

(一)不交学费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非困难学生或者困难学生在开通资助形式后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的形式分为闭卷、开卷、口试、机试和实际操作等。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理论成绩等部分组成。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重修或者补考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德育学分评定办法(修订)》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评议,系(部)审核等程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五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一条 学生可以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原专业学习;

(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的。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需由本人写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推荐,拟转入专业的系(部)审核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二)转入本省其他学校者,经学校同意,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应当由学校推荐,经转出、转入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高职和中专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4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6年。

第二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休学的,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以休学。在校期间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两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有在校生权利。

第四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自理,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退 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系(部)写出书面报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给予公告或者邮寄其家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 退学的学生,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全部课程,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条 学生在规定在校年限之内,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准予结业。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已达规定在校年限、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条 公共体育课补考不及格或者毕业时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结业证书。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七条 学校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并且已毕业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已发的学历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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