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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增长才干、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工作原则: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活动宗旨,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为专业学习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分管领导及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组宣部、党政办公室、教务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会主席组成学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在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系(部)由党政领导及系(部)团总支、学生分会负责人组成系(部)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既是党政领导干部、共青团干部和辅导员的工作,也是任课老师、班主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宣传动员,指导学生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两课”教师和青年教师应积极指导和参与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鼓励全体教师积极参与学生社会实践工作。

第八条 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深入开展专业实习服务、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本着双向受益、合作共建的原则,使学生受锻炼,基地见效益。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深入城镇、乡村、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同时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科技服务活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城镇社区、县乡的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结合所学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挂职锻炼等活动。

(三)文化服务活动。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文艺演出、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文明建设。

(四)学雷锋活动和文明共建活动。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义务教育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与学校、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其他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

第十条 大学生可参加各系(部)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在假期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学习、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由学校或各系(部)统一组织集中实践团(队);由学生自行组织的分散实践团(队);个人实践活动。学校和各系(部)要重点扶持带有科技服务任务和赴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社会实践的团队。

(二)学生组织的分散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部),团队人数应控制在8—12人,学校和各系(部)重点扶持的实践团队需有指导教师带队方可开展活动。

(三)学生自行组织的分散社会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由实践团队填报社会实践团队活动立项申报书,经所在系(部)团组织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后,统一上报校团委。跨系(部)、跨专业的团队由团队负责人所在系(部)组织负责该项目的申报。校团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扶持。

(四)学生自行组织的分散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联系实践单位并制定相应的实践活动计划,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确保不发生意外事件。

第四章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本着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系(部)党政领导、团学组织要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主管部门和系(部)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行管干部和专业教师指导带队。

第十四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受锻炼。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过程中,各团队成员应遵守团队纪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同时应根据活动主题卓有成效开展工作,用实际行动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实践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奖励优秀团队、个人、优秀调查报告和优秀指导教师;用于重点团队购买统一服装及学校集中组织的团队交通费用等开支。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楚、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由各系(部)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除专业实践和军事训练外)是在校学生必修的实践教学环节,最低需修满2学分,最多累计4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要认真如实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登记表必须经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每学年应完成一篇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调查报告或活动总结。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在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不能取得社会实践学分。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学生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活动须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第二十五条 对社会实践综合评定成绩不合格(学分累计不够2学分)的学生,学校提供一次补修机会,由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系(部)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校级优秀组织奖、先进集体(小分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调查报告的评选,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评选表彰。

第二十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不合格,取消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列入 “推优入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 对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班集体不得参加校级“先进团支部”、“优秀班集体”的评比;参加率低于95%的团总支不得参与学院“五四红旗团总支”、“先进基层团组织”的评比。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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