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共〔2004〕16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大学生人格健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有关部门、各系(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抓,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为主导,实行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相关部门及各系(部)互相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以课堂教学和课外指导为主要渠道的原则,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建立课堂教学、主题教育活动、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调查研究“五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于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二)介绍促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
(三)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
(四)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的优良品格。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系(部)心理服务站----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灵守护者五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参与、全员覆盖。
第七条 成立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教务科研处、党务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思政部、校医院、后勤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和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各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有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心理品质,咨询辅导大学生心理问题等工作职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机构规格按照学校中层机构设置,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心理教研室可挂靠思政部,教研室教师除承担教学工作外,同时协助中心开展好心理咨询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系(部)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设置心理服务站,安排1名具有心理咨询专业资质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丰富的专职辅导员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安排学生朋辈心理助理,开展朋辈心理互助工作。
第十条 班级设立心理委员,主要负责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教育、宣传等活动,监控本班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状况,做好心理健康预警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设立心灵守护者,在宿舍中营造和谐氛围,专注宿舍成员心理健康发展状况。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设置2个学分,32-36学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开设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心理健康团体辅导等活动,保证我校学生在校期间都能普遍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四条 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第四章 工作队伍
第十五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以专职工作人员为主,以获得国家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辅导员、校外专家、校外心理咨询机构人员等兼职人员为辅,以学生朋辈心理助理为补充的专兼结合,助人与自助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试点单位建设标准,学校按照师生比1:5000标准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教师,按照师生比1:3000标准配备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专职教师应当具有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
第十七条 专职和兼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教研工作,均计算其工作量,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并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队伍的培训。专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专职人员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至少参加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学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每年接受不低于120学时的专业督导。
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人员、辅导员(班主任)、教师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在日常思想教育过程中能够帮助学生解决一些心理问题,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对从事大学生朋辈心理互助体系工作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咨询技能的培训,提高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水平,督促其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积极组织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调研与活动,围绕大学生心理现象及其特征,以及影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因素与对策、大学生理想人格的培养等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为切实解决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提供依据和有关的方法和手段。
第五章 工作途径
第二十条 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内容纳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在思想道德修养课、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中,科学安排有关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在全院学生中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保证心理健康课堂教学。同时创造条件,举办高质量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内容和形式贴近大学生,注重实效,加强针对性,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吸引力。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学院广播、电视、网络、校报、板报等宣传媒介,通过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
第二十二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通过个体咨询、团体咨询、心理行为训练、热线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在心理咨询工作中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精神疾患的学生,应及时转介到校外专业心理咨询或医疗机构治疗,对个别有极端倾向的学生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及救治。
第二十三条 定期为大一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不定期为大二、大三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形成心理问题筛选、干预、跟踪、控制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做到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及时干预,有效控制,不断监控,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四条 构建学校、系(部)、班级、宿舍四级预警网络,保证心理健康问题预警信息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调动学生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大学生朋辈心理互助体系,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实现。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周)活动,在全校范围内大规模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初制定计划,学期期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考核。
第二十八条 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对咨询记录、咨询信件、心理测验数据、工作文件、参考材料等定期存档。
第二十九条 对来访者的咨询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三十条 定期举行心理咨询人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每月举办一次。
第三十一条 为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提供业务培训机会,以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十二条 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科研工作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确保每学年有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
第三十三条 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可以为学生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相关课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为学院公共必修课,安排学分并列入教学计划;咨询人员也可以为各系(部)辅导员等学生工作人员举办心理辅导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心理咨询教师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和心理网站的更新与维护,培训会员,举办讲座,参加社团主题活动等等,根据学生特点和心理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平时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网站、论坛、期刊、专栏等定期更新。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按每年生均经费不少于10元的标准,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软、硬件建设,有条件的系(部)可建立专门的心理辅导室,配备、更新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三十八条 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周教育宣传、专题辅导、讲座、报告、征订报刊杂志、购买图书资料、师资培训等给予经费支持,对专、兼职从事心理咨询的工作人员给予报酬。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咨询等业务培训。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