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五年制专科(中专连读)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考核为优秀;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系部审核盖章。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挑战杯、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为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各系(部)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和辅导员、教师等参加的评审小组,系(部)负责人任组长。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我校后开始受理申请,在上级部门要求时限内评审完毕。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班级和系(部)申请,经由班级、系(部)、学校评选产生,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三)系部评选、推荐。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系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部推荐人选汇总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向获奖学生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分。
第十条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