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及《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于第4年可以申请。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六条贷款额度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七条申请材料
贷款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原件;
(二)经学生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三)本人学生证或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四)经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本人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请一并准备,以备现场核验。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学校协助贷款银行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校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发放贷款;
(五)银行将审批同意贷款学生的有关申请材料存入其本人信用档案。
第九条贷款发放
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欠缴学校总金额由贷款结算银行一次性发放到学校指定的帐户,剩余部分由银行直接发放到贷款学生本人帐户。
第十条还款确认
(一)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在与经办银行办理完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三)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一条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三)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