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开展

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16    作者:     来源:     已有1000人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舒适、整洁的学习、生活和住宿环境,强化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生公寓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所有权归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由学生处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维持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使用。凡住宿学生应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凡我校学生,必须住校。由学生处统筹安排,由各系(部)具体安排住宿床位。无特殊情况严禁校外租住、夜不归宿。因特殊情况确需校外租住的需经所在系(部)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示,学生处备案方可。对私自校外住宿的,一经查出,按照《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要求作出处理,因私自在校外住宿发生任何问题,其责任自负。

第五条住宿分配本着男女分楼住宿、各系(部)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七条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系(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因疾病需特殊照顾的须及时到学生处报备,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条因毕业、退学需退宿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在规定时间上交宿舍钥匙及空调遥控器,做好宿舍卫生工作,及时搬离宿舍。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

阻或报告生活老师处理。

第十一条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

第十二条离开宿舍时要切断电源、锁好门、关好窗。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生活消费应以网络支付为主。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生活老师或保卫处。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练等活动。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因挪用、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引发安全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盗用公共用电。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水壶等有碍公寓安全的电器;

(二)800W(含8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校方统一安装的电器除外);

(三)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杯等炊事用电器;

(四)没有安全标示或没有通过国家质监部门质检合格的插线板等劣质电器。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乱扯电线:(一)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三)在房间内乱扯电线,把插线板引至床铺的;

(四)网线、电源线横跨床铺的。

第十六条访客需凭有效证件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并按要求按时离开,严禁留宿。

第十七条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十八条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动物,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有义务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严禁乱贴乱画、张贴小广告。寻物启事或宣传材料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张贴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生活老师。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三条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生活老师。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电费。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一经发现,将向当事人提出书面警告。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或接受处罚: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家电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三)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

(四)使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五)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六)在公寓楼公共区域及宿舍内吸烟、喝酒、打牌的;

(七)未经允许在学生公寓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八)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每学期宿舍卫生检查中2次以上(含2次)不及格的;

(十)其他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或接受处罚:

(一)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外来人员的;

(二)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三)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成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五)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六)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八)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十一)保存违章电器的;

(十二)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十三)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四)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

(十五)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六)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公寓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公寓文化建设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提升学生素质的第二课堂,是“三全育人”的重要载体,对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推动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第三十条学校提倡学生自我开展公寓内文化建设,对文化建设良好的,在公寓检查评比中适当加分。学校适时开展公寓文化节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寓文化建设的基础是室内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室内管理符合以上各章节要求。

第三十二条公寓文化建设的内容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学校教育教学理念、营造和谐和睦宿舍氛围及其他积极向上的正能量文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假期留宿或参加学校培训的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