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发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必备证件,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部请假,并送学生处备案,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规定缴纳学费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须保留入学资格者;
4.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校批准,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学校招生部门、学生处以及学生所在的系部分别负责对学生的报考录取材料、身体健康、政治品德方面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
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6.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保留、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学生处会同招生部门、有关系部、总务处、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均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系部学籍管理办公室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依据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办理注册。
第九条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
到学籍科办理复学手续后,持相关证明到系部报到注册。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以及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活动。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课堂讲授、实践实习、军事训练等)均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者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考勤与请假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学生考勤由任课老师和班级指定考勤员负责,各系部每月初将上月学生出勤情况汇总公布并上报学生处;
2.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病假须有医院(医务室)证明,公假须有指派部门的领导向各系部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三天以内辅导员(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各系部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学生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留级处理。
3.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应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办理续假手续的办法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四条不参加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计算发放如下:
1.课堂教学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一节课作一学时计;
2.实习、实践、军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半天2个学时计。
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文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或者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完成按时听讲、提交作业、参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原则上一学期内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含因病假、事假缺课),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须另行重修。
第十八条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原则上除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分制外,其他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学生成绩单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并行记录的方法。五级分制换算百分制如下:
优—95,良—85,中—75,及格—60,不及格—50;重修、重考通过的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计入平均分。
第十九条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或期末进行,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的成绩由课程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共同组成,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系部办公室备案,并由教师向学生宣布。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考试违纪、作弊及违反学术规范者,按照我校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有关规定执行。考试违纪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该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保留两年。学生在此期间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考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学校予以认定,并按实际学分获得情况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期末考试、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须按培养方案规定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笔试课程考试由教学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在系部网站上公布。学生可登陆、查询、确认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
(一)学生须按系部规定办理相应课程的重修或重考手续,学生办理完手续后须按时参加重修或重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二)重考:在校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考一次。重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重考不及格应重修该课程。每学期初进行重考,学生根据通知,确认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考试。
(三)在校生重考成绩原则上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占比核算课程总成绩,结业生重考成绩按照卷面成绩记载。重考成绩如实记载,成绩单标注“重考”字样。
(四)重修:在校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应再次重修。
1.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下一年度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实验或课程要求提交的内容方能参加考试。
2.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3.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五)重修课程通过,成绩如实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修”字样。
(六)原则上选修课不组织重考、重修,学生应选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同类课程修满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系部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能生效(考前办理完成缓考手续,逾期不补办);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原则上某门课程申请缓考后不准再次办理缓考。
(三)缓考考试原则上在下一学期初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缓考考试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四)原则上选修课不组织重考、重修,因此不可办理缓考,缺考以空成绩记。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习。学生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学校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以学生自愿为前提,由学生处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工作严格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原专业学习;
(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需由本人写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推荐,拟转入专业的系(部)审核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二)转入本省其他学校者,经学校同意,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应当由学校推荐,经转出、转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八章 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高职和中专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4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6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期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学习成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累计达到或超过8门者;
(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在大一学年和大二学年内任何一个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达到或超过4门者;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其中(一)或(二)情形学生,也可予以退学。
第三十条学业留级学生应在一年内重修所有不合格课程。若学业留级一年内重修课程考核合格率未达到70%者,则予以退学。
第三十一条原则上学生在大三春季学期不予办理学籍变动。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学生在大三春季学期办理休学,须在本年度秋季学期开学初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留级(延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以一学年为单位办理,学生申请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只能办理一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学生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应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期间如因专业培养方案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原则上按照留级后所在年级培养方案要求重修,学分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的成绩进行核查,对学习成绩欠佳的同学进行必要的学业警示,并通知到本人。
第三十五条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一般由本人申请,经系部领导同意,教务处和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休学
第三十六条经校医院诊断,学生有传染疾病、或因病需暂停学业超过六周的、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同时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经系部负责人同意,学生处和学校主管学生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八条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单位办理,学生申请休学只能办理一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学生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则予以退学。原则上学生在大三春季学期不予办理学籍变动。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学生在大三春季学期办理休学,须在本年度秋季学期开学初办理复学手续。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九条休学期满,学生原则上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复学者,依其已修课程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
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
学金、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保留学籍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再保留学籍;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进行自主创业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办理保留学籍一般由本人申请,同时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经系部负责人同意,学生处和主管学生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原则上保留学籍以一学年为办理单位。学生因创业申请保留学籍最多不能超过三次,因其他事由申请保留学籍最多不能超过一次。学生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则予以退学。如学生在学期末申请办理保留学籍,学期结束前未参加期末
考试,该学期按保留学籍计算。
第四十四条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学校主管学生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五条保留学籍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二)服义务兵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及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一章 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累计达到或超过8门者;
(二)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在大一学年和大二学年内任何一个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达到或超过4门者;
(三)学业留级一年内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未达到70%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传染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等)未完成学业者;因(一)或(二)情形应予退学者也可申请学业留级。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提交退学申请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申请书应附学生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辅导员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通过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自动退学:
(一)因个人原因,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若学生意外身故,应由系部或学生亲属代为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五十条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或办理完学籍变动手续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一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业期满一学年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业未满一学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经历证明;
(三)学生退学后学费的处理按我校学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毕业
第五十二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因个别课程、实践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允许申请重修、重考不合格课程,重修、重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予以撤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