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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09-30 | 来源: | 浏览:9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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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社团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指由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发起,以促进学生多方位发展为目的,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 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 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 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共青团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履行对全校学生社团的主要管理职能,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生工作部指导下,在党政办公室、教学工作部和各学院的支持配合下,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接受校团委的领导,并协助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 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年审、注销等日常工作;

(二)组织召开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协会议;

(三)负责对各挂靠单位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活动管理、 日常事务等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四)审核、拨付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

(五)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优工作;

(六)负责学生社团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监督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须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一般为校团委、各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凡没有固定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均不得进行注册和年审登记。

挂靠单位对社团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组织建设、活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给予一定的工作保障;

(二)负责学生社团注册、年审、注销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审批工作;

(四)对学生社团宣传刊物、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负有指导监管责任;

(五)负责对指导教师的选聘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将指导教师参加和指导学生社团的情况,作为计算工作量、工作、业绩等方面考评的重要依据;

(六)指导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 查处学生社团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各挂靠单位须为社团配备指导教师。其中,行政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专业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专业发展和技能培养。行政和专业指导教师共同承担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工作,行政指导教师一般由各学院(部)负责人、分团委书记或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专业指导教师根据社团类别设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管理

第八条 社团成立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按照类别(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和性质(重点类、专业类、特色类)进行申请登记,经过挂靠单位初审、校团委复审、公示、注册等流程。未注册前,不得在校内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活动。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

(四)挂靠单位意见;

(五)指导教师登记表。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基本原则

(一)不得成立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的学生社团,社团的成立要有利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以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任何企业、社会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俱乐部、协会等;(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三)学校鼓励成立学术类学生社团;

(四)一般情况,不予审批成立与现有社团性质相同的学生社团。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基本条件:重点类社团由各社团提报,挂靠单位审核,校团委评定,类别不限;专业类社团为具有学校所开专业特色的社团;特色类社团为满足学生精神爱好需求的社团。其中重点类社团未满足竞赛和校级活动要求的,经年检降为专业类社团或特色类社团:专业类社团和特色类社团满足重点类社团的条件,年检时可提交申请经评定后升为重点类社团。

(一)各类社团成立条件:

1.重点类社团:

1)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校级活动,并提交活动总结。

2)社团或社团成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级、省级、国家级竞赛,其中市级须获得二等奖以上荣誉,省级须获得三等奖以上荣誉。各级比赛需为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承认的官方协会组织的竞赛。

2.专业类社团:

1)社团成员主要由本专业学生组成,围绕专业课开展学术探讨、学术交流和学术咨询活动。

2)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活动,并提交活动总结。

3.特色类社团:

1)社团各个成员有着共同的兴趣爱好和艺术追求。

2)社团活动形式多种多样,具有一定特色、特点区别鲜明。

3)具有高质量节目或作品,有一定独特魅力。

4)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活动,并提交活动总结。

(二)具有规范完备的学生社团章程和严格的自我管理条例;

(三)有固定的挂靠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专业性质相关的学校职能部门、学院(部)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和至少一名明确的指导教师;

(四)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并组建20人以上政治觉悟高专业能力强的学生骨干;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的学生社团;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每年秋季入学时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社团会员招新纳新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由各社团统一编号,经过挂靠单位初审,提交校团委审核。

编号规律为:社团名称+年度+四位数字编号,例如林建艺术雕刻社,编号为:LJYSDKS20230001。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 主要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社团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行政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度注册审核制各社团在每学年招新结束后,由社团负责人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度注册登记,上报会员情况,接受审核。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每年根据学校要求定期完成年审工作,挂靠单位负责注册、年审、注销的初审工作,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统一注册、年审、注销工作。年审未通过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学生社团将被视为自动注销。有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社联提出延缓申请,无故未按时进行注册登记和接受审核的社团将予以取缔。注册和审核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社团成员构成;

(二)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

(三)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情况;

(四)年度活动清单;

(五)挂靠单位意见;

(六)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

上述材料经核查通过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注册登记表。 学生社团惩处需由挂靠单位或社团联合会依据第十六条提请,经联协  会议讨论审议处理意见,由校团委出具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惩处措施: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责令停止活动;

(四)责令限期整改(3至6个月);

(五)责令限期换届;

(六)强制注销。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运营出现重大变故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经社团联合会查清属实,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布其停止一切活动,进行限期整顿或注销。

(一)不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擅自开展重大活动或涉外活动;

(二)盲目进行社团活动,工作长期不见成效,背离学生社团宗旨,搞迷信宣传、非法社团活动,影响恶劣者;

(三)不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且不接受整顿或整顿后依然不改者;

(四)社团活动每学期低于两次,且不听警告者;

(五)社团内部组织机构严重瘫痪,管理混乱,经费使用混乱,擅自收取会费,滥用会章、私自开具请假条者;

(六)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现象;

(七)社团负责人被罢免、受到纪律处分或出现违法行为;

(八)学生社团会员人数连续两年不足20人者:年终评比成绩在D类社团;

(九)无故不参加联协会议以及要求全体社团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两次以上者;

(十)社团活动出现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章 社团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注册在籍的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二)完善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制度,社团会员拥有所在社团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选举产生社团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和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

(三)每名学生最多加入两个学生社团,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四)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会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校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及社团联合会的领导;

(二)遵守本办法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三)积极参加社团及社团联合会的活动;

(四)在需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的社团进行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和第二十四条 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招新工作应在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下进行,未经社团联合会允许不得自行招新。招新前社团联合会对招新宣传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团不允许其招新。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三审三校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各社团张贴海报等宣传品,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后张贴。社团联合会有权撤销违规张贴的海报,并对该社团通报批评。未经校团委授权不得以校团委名义在宣传品上署名落款。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参与人数达50人以上,在报告厅等校内场所举办的活动)或校外活动应由挂靠单位初审,并提前一周报校团委审核,学生工作部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

申请、审批要求如下:

(一)学生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策划书及经费申请表、 报告厅等校内场所使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说明活动目的、内容、 方式、时间、地点、活动负责人、参与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社团联合会对活动的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二)活动审批表需要有挂靠单位的行政指导教师签字并加盖学院或单位公章、社团负责人签字,并转交社团联合会负责加盖校团委、学生工作部、总务处等单位公章。

(三)活动审批通过后购物清单、发票及相关材料交由所挂靠单位行政指导教师,由挂靠单位行政指导教师统一提交经费申请报告,按照学校财务报销流程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社团活动或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乱用其挂靠单位、校团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立足于校内开展活动,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安全预案,必须经过学校领导批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须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活动材料资料,内容包括活动策划书、活动审批表、活动组织情况、照片资料、经费使用情况、活动总结、新闻稿等材料。

第三十条 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培训等活动应到校团委进行备案,经过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学生社团属非营利性组织,纳新期间各社团须如实上报会员人数。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由挂靠单位安排行政指导教师负责监管财务,做到账面清晰、票据齐全,并且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挂靠单位应做好学生社团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校外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审查,做好社团财务文件存档工作。社团有义务每月向本社团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生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校团委及挂靠单位有权撤销当事人职务,并追究其责任,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规校纪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 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社团。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其他具体事宜,由校团委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学生社团管理细则,学生社团挂靠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的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须报校团委备案。


编辑:陶政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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