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证、校徽是我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生在入学时每人免费发给学生证一本、校徽一枚。
第二条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完成注册并加盖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者无效。
第四条学生证如有遗失,可申请补办,并按学校规定交纳工本费。毕业班学生距离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再补办学生证。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集中补办学生证,办理周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六条学生毕业、转学或退学时,应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
第七条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乘坐火车优惠。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高职、中职(含五年一贯制)。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