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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规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实行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根据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情节轻重程度、认识态度好坏的各种表现情况等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行为的: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举行非法集会和游行,破坏安定团结,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互联网上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或反动标语者,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演讲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二)组织策划和煽动非法游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传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组织或煽动学生罢课、罢考,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五)在校园内非法组织各种集会、沙龙,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冲击学校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校领导,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参与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八)在学生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他物品,给予记过处分;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九)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优评先、处分及个人情绪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十)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或私揭他人邮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七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审查确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对属过失罪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盗、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在200(含200元)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在200-500(含500元)元,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作案总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总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五)经保卫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本规定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于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和罚款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50-1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151-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物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毕业生派遣、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处分外,将缓发毕业证件;若毕业生已经离校,则与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联合处理,或报警进行处理。

(五)故意破坏和污染教室、公寓及校园内其它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墙上乱写、乱贴、乱画或向室内掷球、踢脚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对多次肆意毁坏公物,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安全防火、用电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除赔偿损失外,视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一)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认定故意纵火者,造成严重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内燃烧物品、制造火源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寝室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明火等学校禁用电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或打架参与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经鉴定,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群架者,和打架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学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群架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5.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对先动手打人、闯入他人寝室打人、动手打无辜者或打架后拒不承认者,加重处理。

(二)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者:

1.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做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做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在争吵或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六)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打架、群殴者:

1.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等)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群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因打架(肇事、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医药费用和必需的营养费用,并且要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八)违反以上条款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依照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下列处分:

(一)蓄意捏造事实、诬告、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  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三)男女学生行为举止有损学生形象、违反高校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非法同居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开除学籍等处理。

(五)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与记过以上的处分;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社会公德,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三陪”活动者及其他违反学生道德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八)对犯有以上行为并受到国家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组织流氓团伙,实施流氓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流氓团伙一般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流氓团伙头目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聚众赌博者:

(一)凡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赌博或类似赌博,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酗酒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餐厅、教室或学生宿舍酗酒并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寻衅滋事,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多次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旷课的处分规定:

(一)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6学时,按6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双休日在内(法定假日除外)。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劳动、军训、教学实习、顶岗实习、进行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等课程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离开实习岗位的,视其情节和态度,参照以上标准折算学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考试中作弊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1.试卷上不答题或故意乱涂乱写,或不按要求填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标记的;

2.夹带与考试有关材料内容进入考场者;

3.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大声喧哗者;

4.开考信号发出前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不听劝阻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1.偷看、抄袭夹带资料或者让他人抄袭试卷者;

2.传递纸条、代写答案或交换试卷者;

3.相互打手势,做暗号者;

4.不听监考人员劝阻,顶撞老师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1.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

2.在省级以上统考中作弊者及其协同者;

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参加各类考试者,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窃取试题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二次作弊者。

第十九条  在网络上从事非法活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散布、传播、买卖考试答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网站、传播黄毒,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寝室内严禁留宿外人,违反本规定的作出如下处理:

1.每发现一起,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违纪人员并留宿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寝室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本宿舍成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为维护和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避免学生因晚归或夜不归宿而影响个人和他人的正常休息或个人受到意外伤害,学生必须在指定宿舍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调换。禁止学生晚归,严禁学生夜不归宿。

1.学生公寓晚上熄灯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晚归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不准在校外住宿,有违反者按夜不归宿对待,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3.查处第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4.查处第二次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查处第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本寝室内有学生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7.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在学生公寓内擅自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除没收全部商品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在寝室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手机等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

(五)在寝室内酗酒、抽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处、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或公寓楼翻越围墙者,乱泼乱倒、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证件、多领证件;欺骗组织、骗取火车半价票、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不听老师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除在经济上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拒绝、阻挠、辱骂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允许,以学校名义在外招生、办班或从事其他行为者,依据事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传播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参加传销等危害活动,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九)观看或收听淫秽声像、书刊,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传播、传抄或复制淫秽声像、书刊、电子文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十)非法吸食、制贩、传送、藏匿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调查违犯事件过程中,利用种种方式(包括私了、伪证、包庇、销赃等)欺骗组织,隐瞒实情,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态度较好、检查深刻、有实际悔改表现者。

(三)违纪后,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或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拒交检讨或无理纠缠、取闹者。

(二)在组织调查中对检举者、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对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的,在其最重一条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取消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助贷金等,直到撤销处分为止。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在校学习期间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助贷金,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给予免职,直到撤销处分为止。

(三)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依法给与相应或加大赔偿。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行为问题要区别对待。

二)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处或后勤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送交学生所在系(部)或学生处处理。系部负责定性为记过及以下事件的处理,学生处负责记过以上事件的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处调查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由学生所在系(部)或有关部门在事发后尽快完成调查工作(最长不超过一周)。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当天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四)对学生违纪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系(部)或有关部门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附有关材料及学生本人书面检查、相关证人材料,报学生处。

(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系(部)主任签字,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会稿备案,以学生处名义发文公布,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发。

(六)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部)主任签字,学生处审核,经校学生管理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由校长批准签发。

(七)考试违纪由教务科研处会同学生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处分决定要视情况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在全校、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九)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送达:

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登记表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通知单寄给受处分者本人或家长,并将邮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也可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不少于2名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程序:

(一)如学生本人对自己所犯错误事实持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二)受处分的学生一般应在处分登记表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保留意见,或在接到处分决定起1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后15天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申诉中与原定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校将给予复议(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

(四)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满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

第三十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学生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定中,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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