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

林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2017]31号)以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4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建设,现结合学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辅导员基本工作要求

第一条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续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三条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定期开展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五条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积极拓展工作路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条 积极承担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积极参加辅导员工作相关学习或培训,按时参加各种相关会议。

第二章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第八条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九条 做好日常性的、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做好学生的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注重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新技术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开展“理想与成才、安全与法纪、爱国与荣校、道德与诚信”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条 负责指导班级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所分管三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班级选举产生班委会和团支部;指导班团干部开展各项工作;指导召开班委会和班会;主持起草学期及学年班级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每月学生工作点评;切实抓好班风建设。

第十一条 负责抓好班级党团建设,指导班级党团组织做好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班级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抓好班级学风建设,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协助指导学生选课,及时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各种问题,积极组织参与或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负责抓好学生公寓文明建设(包括安全、卫生、文化、行为规范等),协助学校及学生所在楼栋搞好公寓资产管理的检查、督促、考评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抓好班级扶贫助困有关工作的落实,组织好奖(助)学金、贷款和学杂费减免的评定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等,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关心学生生活,尤其要关注特殊群体学生,切实做好贫困生、后进生和体弱多病学生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班级学生奖惩有关工作,组织所管理班级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等,协助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处理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班级学生安全稳定工作,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处理班级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信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十八条 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以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其他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和教务处搞好班级教学工作,主动地、经常地与任课教师、系(部)和教务处联系,促进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和选聘

第二十一条 选聘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政务处理能力,尤其注重校园学生工作能力,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为人师表,潜心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管理学和教育心理学基础;

(四)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保证与学生同甘苦,并确保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选聘办法

辅导员选聘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应聘人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所获的成绩,由高到低排列择优录取,选聘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系(部)报送申请;

(二)学生处根据系(部)学生人数审核;

(三)报人事部门核准用人计划;

(四)人事部门审批后,由人事及学生管理部门组织笔试和面试考核;

(五)笔试考核等程序结束后,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六)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入职手续。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养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辅导员队伍进行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采取日常学习和专题培训相结合、业务进修和学术研讨相结合、专业训练和岗位竞赛相结合,不断提高辅导员的职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校外辅导员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提升学历层次;支持辅导员参加相关职称评定,鼓励辅导员成长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章 辅导员的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考核范围

全校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组织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辅导员的考核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系(部)考核与学生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工作业绩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实效,奖优罚劣。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及年终考核,均采用百分制。

(一)每月底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按照本系(部)辅导员工作实际,对各个辅导员进行量化考核,分别从思想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安全政治事故、学生测评、就业创业率、学生流失率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各个辅导员的工作业绩,对本系(部)辅导员给出客观公正的月度考核得分。

(二)各系(部)于次月3日前将考核成绩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各系(部)上报考核成绩,结合专项工作检查结果,系(部)学生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确定各个辅导员的月度考核得分。

(三)学生处汇总全校辅导员考核结果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四)校领导审核通过后,将本月确定的辅导员考核结果上报人事部门。

(五)年度考核分数的计算办法

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60%与年终考核分数×40%相加为年度考核得分。

(六)辅导员绩效考核依据学校《辅导员月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辅导员绩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执行。

第三十条 考核管理

(一)各系(部)要高度重视辅导员考核工作,依据学校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系(部)考核细则(考核细则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考核要公正透明,考核结果要向系(部)辅导员公示。

(二)辅导员绩效考核结果与其绩效工资发放挂钩,同时作为辅导员工作评价、评优评先、干部选拔、职称晋升、培训进修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连续或累计两个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专职辅导员,学校予以转岗或辞退。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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